臺北市國民中學(含完全中學國中部)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
(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年3月31日 9312次局務會議通過)
(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北市教中字第09535393100號函修訂)
(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北市教中字第09734113200號函修訂)
(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北市教中字第09937509300號函修訂)
(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北市教中字第10040412400號函修正)
學生學習 節數 | 科 目 | 國中 | 完全中學國中部 | 備 註 | ||
專任 | 導師 | 專任 | 導師 | |||
七年級34節 八年級34節 九年級35節 | 國 文 | 18 | 14 | 16 | 13 | 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授課節數比照國民中學標準換算:節數×45分÷50分=授課節數(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取整數) |
英文、數學、 自然與生活科技、社會 | 20 | 16 | 18 | 14 | ||
藝術與人文、健康與體育、綜合活動 | 21 | 16 | 19 | 14 |
學校 班級數 | 每9班增1名教師人數 | 每9班增1名教師之編制強制不進用二分之一人數 | 備 註 |
17以下 | 1 | 1 | 1. 國民中學各校依總班級數計算,包含普通班、特殊班及學困班。 2. 完全中學國中部班級數計算包含國中部普通班、特殊班及學困班。 3. 各校「強制控管」教師編制,每「強制控管」一位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以20節計,所留不足授課節數,請各校協調教師以超鐘點方式補足或聘兼任教師。 4. 各校得「主動控管」教師編制報教育局備查後,改聘兼任教師或校內教師超終點,每「主動控管」一位教師得支付四十節課鐘點費。 5. 各校強制控管與主動控管之合計教師人數,不得超過編制教師人數之八分之一。 6. 依據本局 7. 依據教育部 |
18-26 | 2 | 1 | |
27-35 | 3 | 1 | |
36-44 | 4 | 2 | |
45-53 | 5 | 2 | |
54-62 | 6 | 3 | |
63-71 | 7 | 3 | |
72-80 | 8 | 4 | |
81以上 | 9 | 4 |
三、各校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、授課節數表
依 規 定 減 、 授 課 | 職稱 | 節數 | 備註 | ||||||||||
主任 | 依學校班級數減授課。 | ||||||||||||
兼任組長 | 依學校班級數減授課。 | ||||||||||||
協辦行政 | 1、依學校班級數總減協辦行政節數,每人減課2-6節,總減減課人數與節數視行政性質校內協商。 2、61班以上得依規定編制1~3名兼任副組長,其減授課依各校校務發展,在規定內自行協商人數與節數(不受酌減2-6節的限制)。 | ||||||||||||
系統管理師 | 16 | 61班以上設二人。 | |||||||||||
輔導教師 | 11 | 依輔導專業及輔導行政需要減課。 | |||||||||||
童軍團長 | 辦理童軍課外團務及訓練需要減課,一團至多3節,總減節數最多6節。 | ||||||||||||
補校主任 | 6 | ||||||||||||
補校組長 | 依本職再減2節,並得支領工作補助費。 | ||||||||||||
學困班召集人 | 14 | ||||||||||||
校 本 位 減 課 | 校務教師 | 1、學校依校務運作需要,校內自行協商減課對象及減課節數與優先順序。 2、校務教師:如學校代表團(隊)指導、級導師、領域召集人、合作社經理、校內教學輔導教師及其他,酌減1-2節。 3、校教師會總減節數依學校班級數分列(如下表),減課人數與對象自行協議。 | |||||||||||
班級數 | 17以下 | 18-26 | 27-35 | 36-44 | 45-53 | 54-62 | 63-71 | 72-80 | 81以上 | ||||
減課上限 | 4 | 5 | 6 | 7 | 8 | 9 | 10 | 11 | 12 | ||||
4、校本位減課若有重複則擇一項(擇項或擇優)減課。 | |||||||||||||
市本位減課 | 輔導團成員 | 1、依教育局規定,本職再減2-4節。 2、所需鐘點費,由教育局編預算支付。 | |||||||||||
市教師會 | 1、市教師會減課,由教育局與市教師會協商。 2、由教育局編預算支付。 | ||||||||||||
部本位減課 | 深耕種子教師 | 1、依教育部規定減課。 2、由部編預算支付。 | |||||||||||
教科書編選委員 |
四、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授課節數、協辦行政及校務教師總減節數表
班級數 行政類別 | 17班 以 下 | 18-26 | 27-35 | 36-44 | 45-53 | 54-62 | 63-71 | 72-80 | 81班 以 上 |
主任授課節數 | 4 | 4 | 3 | 2 | 2 | 1 | 1 | 1 | 1 |
組長授課節數 | 8 | 8 | 6 | 4 | 4 | 2 | 2 | 2 | 2 |
協辦行政及校務教師總減節數 | 24 | 30 | 36 | 42 | 48 | 54 | 60 | 66 | 72 |
五、其他事項:
(一)特殊教育教師授課節數依相關規定排課,教育局將視需要另訂之。
(二)教師授課節數採單一授課節數,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授課節數後,均視為單一應授課節數。凡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,均可支付超鐘點費。
(三)各校教師授課節數之規定係教育局、臺北市教師會、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及學校人員共同協商所達成之共識,並經教育局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九三一二次局務會議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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