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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8月12日 星期五

臺北市國民中學(含完全中學國中部)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

臺北市國民中學(含完全中學國中部)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
(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3319312次局務會議通過)
(中華民國95717北市教中字第09535393100號函修訂)
(中華民國9752北市教中字第09734113200號函修訂)
(中華民國9986日北市教中字第09937509300號函修訂)
(中華民國10082日北市教中字第10040412400號函修正)

一、學生學習節數暨教師授課節數表
學生學習
節數
 
國中
完全中學國中部
   
專任
導師
專任
導師
七年級34
八年級34
九年級35
 
18
14
16
13
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授課節數比照國民中學標準換算:節數×45÷50分=授課節數(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取整數)
英文、數學、
自然與生活科技、社會
20
16
18
14
藝術與人文、健康與體育、綜合活動
21
16
19
14
  二、各校強制控管教師編制員額表
學校
班級數
9班增1名教師人數
9班增1名教師之編制強制不進用二分之一人數
         
17以下
1
1
1.  國民中學各校依總班級數計算,包含普通班、特殊班及學困班。
2.  完全中學國中部班級數計算包含國中部普通班、特殊班及學困班。
3.  各校「強制控管」教師編制,每「強制控管」一位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以20節計,所留不足授課節數,請各校協調教師以超鐘點方式補足或聘兼任教師。
4.  各校得「主動控管」教師編制報教育局備查後,改聘兼任教師或校內教師超終點,每「主動控管」一位教師得支付四十節課鐘點費。
5.  各校強制控管與主動控管之合計教師人數,不得超過編制教師人數之八分之一。
6.  依據本局94729北市教人字第09435514100號函規定,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,其授點費之支給,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,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;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期始()未滿1週之超時授課節數。
7.  依據教育部9499台人()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為「整學期兼、代課者:按每週排定之兼任、代課節數,每月以4週,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。非整學期兼、代課者: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。」並自9481生效。
18-26
2
1
27-35
3
1
36-44
4
2
45-53
5
2
54-62
6
3
63-71
7
3
72-80
8
4
81以上
9
4

三、各校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、授課節數表







職稱
節數
備註
主任

依學校班級數減授課。
兼任組長

依學校班級數減授課。
協辦行政

1、依學校班級數總減協辦行政節數,每人減課2-6節,總減減課人數與節數視行政性質校內協商。
261班以上得依規定編制1~3名兼任副組長,其減授課依各校校務發展,在規定內自行協商人數與節數(不受酌減2-6節的限制)
系統管理師
16
61班以上設二人。
輔導教師
11
依輔導專業及輔導行政需要減課。
童軍團長

辦理童軍課外團務及訓練需要減課,一團至多3節,總減節數最多6節。
補校主任
6

補校組長

依本職再減2節,並得支領工作補助費。
學困班召集人
14






校務教師

1、學校依校務運作需要,校內自行協商減課對象及減課節數與優先順序。
2、校務教師:如學校代表團()指導、級導師、領域召集人、合作社經理、校內教學輔導教師及其他,酌減1-2節。
3、校教師會總減節數依學校班級數分列(如下表),減課人數與對象自行協議。   
班級數
17以下
18-26
27-35
36-44
45-53
54-62
63-71
72-80
81以上
減課上限
4
5
6
7
8
9
10
11
12
4、校本位減課若有重複則擇一項(擇項或擇優)減課。
市本位減課
輔導團成員

1、依教育局規定,本職再減2-4節。
2、所需鐘點費,由教育局編預算支付。
市教師會

1、市教師會減課,由教育局與市教師會協商。
2、由教育局編預算支付。
部本位減課
深耕種子教師

1、依教育部規定減課。
2、由部編預算支付。
教科書編選委員

四、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授課節數、協辦行政及校務教師總減節數表

       班級數

行政類別
17
18-26
27-35
36-44
45-53
54-62
63-71
72-80
81
主任授課節數
4
4
3
2
2
1
1
1
1
組長授課節數
8
8
6
4
4
2
2
2
2
協辦行政及校務教師總減節數
24
30
36
42
48
54
60
66
72


五、其他事項:
(一)特殊教育教師授課節數依相關規定排課,教育局將視需要另訂之。
(二)教師授課節數採單一授課節數,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授課節數後,均視為單一應授課節數。凡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,均可支付超鐘點費。
(三)各校教師授課節數之規定係教育局、臺北市教師會、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及學校人員共同協商所達成之共識,並經教育局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九三一二次局務會議通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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